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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冠律师回应苹果公告指控无中生有

发布时间:2020-02-10 18:54:00 阅读: 来源:色浆厂家

3月14日上午消息,苹果公司昨日针对iPad商标权案发布声明,称深圳唯冠诱导苹果去跟唯冠的子公司台湾唯冠签约,是为了避免将商标转让费支付给当时在中国大陆的债权人。今日唯冠代理律师针肖才元对苹果声明给予了五点回应,称相关指控无中生有。

以下是肖才元对苹果声明的回应:

苹果的声明刻意偏离了客观事实:

一、苹果称“深圳唯冠坚持要求我方去跟唯冠的子公司台湾唯冠签约的。但在那时Apple并不知晓深圳唯冠这样安排,原来是为了避免将商标转让费支付给当时在中国大陆的债权人”,这纯属无中生有。

“为了避免将商标转让费支付给当时在中国大陆的债权人”之说,实为凭空中伤他人。而“深圳唯冠坚持要求我方去跟唯冠的子公司台湾唯冠签约”之说,则纯属曲解事实。2009年8月起苹果律师精心策划并制定了收购十个IPAD商标的方案,事前对台湾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状态事前已进行了“周全”的调查,但百密而一疏,苹果律师错误地将其中本归属于深圳唯冠公司的两个IPAD商标当成了台湾唯冠公司的商标来交易,而这种低级的错误,台湾唯冠公司也未能及时察觉。苹果在与台湾唯冠公司磋商过程中,一直强调商标转让须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电子邮件不具有约束力。在苹果律师一手起草了商标转让协议、商标转让清单中,将商标转让方一直列明为台湾唯冠公司。

如,苹果一方代表2009年11月10日17:35发给台湾唯冠联系人的邮件内容为“1、我方律师已经准备了一份简单的协议,包括唯冠同意将IPAD的所有权利转让给我公司的惯用条款……3、如你方满意合同,请由唯冠的授权代表人签署”。该邮件的附件为IPAD协议草案。

该协议草案明确列明转让双方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习称为“台湾唯冠”)、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注:即苹果律师专门设立的壳公司)。并且将台湾唯冠的详细地址也列明(不难看出,苹果律师对台湾公司的资料包括商标权属早已调查收集)。特别需要提及的是:该协议草案的最后一条(协议第11条)与最终2009年12月23日在台北签署完成的正式协议的最后一条(亦为协议第11条)完全相同,内容为:“本协议及本协议提及的一切文件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标的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先前关于该标的草案、协议、承诺、陈述、保证及任何性质的书面或口头安排”。换句话说,该份由苹果一方起草并最终由苹果一方(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署的协议明确声明:只确认最终签署的书面协议的效力,此前的任何性质的书面或口头商谈(显然包括电子邮件)均不具有效力。

苹果一方与台湾公司与2009年12月8日就已商定在台北签约,而苹果一方从往来邮件中又明显感觉到:台湾唯冠公司该项转让事宜的联系人袁辉及台湾公司的授权代表麦世宏在深圳或深圳附近工作,故12月15日曾询问可否到深圳来签署协议?袁辉回复:台湾唯冠公司的公章是在台北,签约地点不必更改了---而这就是苹果“深圳唯冠坚持要求我方去跟唯冠的子公司台湾唯冠签约的”的所谓依据。首先,根本不存在深圳唯冠坚持要求苹果与台湾唯冠签约的事实;其次,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不存在持股关系;再者,苹果律师岂能不动脑筋就服从要求与台湾唯冠公司签约?

二、所谓三年不使用的问题,实为苹果公司变幻无常之说。

首先苹果公司明知我方一直都在使用该商标,商标是有效的商标。正因为如此,苹果公司虽曾于2010年2月9日以所谓三年不使用为由,

申请中国国家商标局撤销深圳唯冠公司该两项IPAD商标,而随后,

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该两项商标确认給苹果。确权之诉的前提是该两商标是有效的、一直都在使用的。苹果提起的诉讼已经客观地否定了自己此前“三年不使用”之说。

而时至今日,苹果又在重温此前的老调,只能理解为说话不靠谱。

三、根本就不存在苹果所称的不公平。

苹果这是在掩饰自己此前的荒唐。苹果公司并未与深圳唯冠公司签约转让,2010年2月初发现了错误时,本应及时与深圳唯冠协商纠正。但由于苹果公司代表的傲慢,硬性采用威慑方式,导致与深圳唯冠的磋商破裂。苹果根本不理会深圳唯冠公司的两项IPAD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藐视中国的法律,公然在中国整个市场上销售iPad平板电脑,形成了典型的反向混淆。时间长达一年半有余。其侵权范围之广、侵权时间时间之长、侵权利润之高,无疑是史无前例的。由于苹果公司的超强影响力,已远远超出了个案的影响,这种恶意侵权,对于中国正在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实为一次公然的践踏。在任何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必须付出相应的成本,这是一项最基本的规则。

四、所谓“唯冠一直都在误导社会公众”之说,更是为了掩饰自己的荒唐。

苹果有关人员一直都是在刻意掩饰此前的低级错误、一直都在掩饰强行使用iPad商标的鲁莽,而为了掩饰,不惜扮演一副无辜的模样。究竟是谁在误导公众,检验的方式就是在公众面前澄清事实,以正视听。为何对“公开论法”形式避而远之呢?为何没有勇气来澄清呢?

五、苹果目前的作为与其声称的“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作为一个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公司,我们一向尊重他人的商标权”的表白恰恰相反。

首先,我方系第1590557、16823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我方的商标权属从未发生改变。苹果与我方所谓的纠纷自2010年2月起,而2011年10月 日,中国国家商标局对我方已到期申请续展的第1590557号商标又核准续展十年,再次明确我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苹果一方对此却视而不见,这岂是尊重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这岂是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

深圳唯冠代理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才元

2012年3月13日

麻仓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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