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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出台

发布时间:2020-07-20 16:12:42 阅读: 来源:色浆厂家

为建立健全市区廉租住房制度,近日,我市出台《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保障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此规定将从10月1日起执行。

明确住房保障对象

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市区规划区内的芗城、龙文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采取出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和销售廉租住房等。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为发放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和销售廉租住房两种。发放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符合条件的低保无房户予以优先解决: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销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家庭收入符合当年度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符合销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也可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的个人;2008年7月1日起,新就业及城镇户口在市区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2008年7月1日起,因调动、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的人员,不受家庭收入标准限制。

规范申请办理程序

在发放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的办理程序上,规定指出,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家庭各成员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已准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根据与区民政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书》的约定,自行在市场上选择适当的住房。区民政部门按照核实的金额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对已登记的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办发给编有序号的《享受廉租住房实物安置轮候卡》,按序号实行轮候。轮候家庭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在每年的三至四月间向受理机关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经户口所在地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办按规定程序分别审核后,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轮候期间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对于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家庭,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的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控制保障住房面积

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租金的控制标准为,一人家庭17平方米,两人家庭人均1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13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月·平方米,每户每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租赁廉租住房其控制面积内租金标准为1元/月·平方米,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按照市区同等结构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在出售廉租住房的办理上,规定指出,出售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程序参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程序办理。廉租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转让产权的,不得再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对已安排购买廉租住房而无正当理由未购买或已购买而无正当理由退购的保障对象,二年内不再安排购买廉租住房。

⊙本报记者戴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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